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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1日起,云南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发布时间: 2021-10-22 18:11:47      来源:网络      作者:wym
导读

本文是来自wym的投稿,由编辑关于自11月1日起,云南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内容介绍

近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最新修订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办〔2012〕6号)同时废止。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俩看看吧……

自11月1日起,云南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方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地方教育发展需要,具备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私立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行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但不得设立营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实行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将其转换为民办教育机构。公立学校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但实行职业教育的公立学校可吸引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因素,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私立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或包含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方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指导,不批准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学前儿童开设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为普通中小学学生开设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私立教育机构设置的教学班(点),应分别向学校所在地区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

自11月1日起,云南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方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或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任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私立学校使用的教材(培训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实行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不能使用国外教材。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组织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思维训练班等名义为学龄前儿童进行专业培训。针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私立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应当开具收费票据。要充分利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预支费用不能超过三个月或60个学时。

自11月1日起,云南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方法强调,存在以下情况的民办教育机构,应终止办学: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终止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许可证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无效的,不能继续办学。停业后,妥善安置在校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清产核资按下列顺序清偿: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其他费用;应付教职工的薪金和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其他债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报道的全部关于此次自11月1日起,云南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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