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热搜消息表示“官方:对国内客运航班启动财政补贴”引起关注,一起来了解这篇“官方:对国内客运航班启动财政补贴(补贴具体通知有哪些?)”。

官方:对国内客运航班启动财政补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民航业的影响,今年以来,财政部、民航局等财政部、民航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财政和税收政策,以支持民航产业的安全、稳定和救援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航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受疫情反复、油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民航企业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了巩固民航安全基础,确保最低航班数量和安全飞行,我们现在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运营的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补贴具体通知有哪些?
一是启动财政补贴条件。
原则上,当国内客运航班数量低于或等于每周4500航班(保持最低安全运行航班数量)时,启动财政补贴。
二是对象和范围的补贴。
在资金支持范围内,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同时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
(一)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国内客运航班、港澳台航班、航班、转机、公务机等。
(2)国内客运航班在实际运营的每周日均不超过维持安全运营的最低航班数量。停机航班按每个起飞港分别计算。
(3)每周航段的平均客座率不超过75%。根据每家公司每周平均客座率计算,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同飞往同一航段。
(四)不能覆盖变动成本的航班实际收入。
三是补贴标准和期限。
(1)对扣除变更成本后的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损失给予补贴。最高损失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
(二)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的政策实施。
四是资金渠道及支付方式。
补贴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分别向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提供65%、70%和80%的补贴、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分别承担35%、30%和20%。
补贴资金由航班港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以上城市,下同)分配。如果中央财政补贴基金包括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如果航班港口是一个单独的城市列入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是指城市的财政部门列入计划,下同),应当采取提前分配的方然后清算。政策实施后,中央财政补贴上限的70%分两批分配;剩余30%的补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航班港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民航分配后,及时向财政部、民航局报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五是审核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可在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航班起飞港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前一周的航班补贴,并提供航班段、航班、航班(齿轮时间)、座位率、实际航班收入、变更成本等数据,以及相关支持材料。
(2)当地财政部门的航班港口和民用航空相关地区管理局应当审查航空公司的补贴申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国内客运航班计划和其他相关数据,并及时分配中央和地方应补贴的资金。
(3)地方财政部门编制的总体绩效目标的民用航空相关地方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并每月提交给民用航空局和财政部实现绩效目标。
(4)政策实施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会同省财政部门对航班补贴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审查,并向民航局和财政部报告地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民航局审核后,将资金清算计划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相应清算补贴资金,多退少补。
六是监督管理。
(1)民航局应合理优化航线政策,制定航班计划,以周为单位,动态调整考虑疫情防控、区域经济发展、航空运输市场规律、旅客出行习惯和实际飞行情况,动态调整每个航段的最低飞行航班数量及其安全运行。
(2)当地财政部门的航班港口应当制定实施细则的地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民航相关地区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和民航局备案。
(3)民用航空相关地区管理局应与省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分阶段实施财政补贴的效果,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指导作用,促进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不断增加航班数量,提高飞机日利用率和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4)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从确保航空安全的总体情况出发,真正利用补贴资金提高安全服务能力,弥补航班运营的损失。我们将坚决国内客运航班运营无关的费用,如随意调整补贴资金、恶意低价竞争甚至欺骗补贴。收到补贴资金后,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或挪用补贴资金。审计中发现虚假报告或者隐瞒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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